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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张会兵)从2020年12月1日起海南省施行“禁塑令”,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广东男子黄某为牟利,不顾“禁塑令”的规定,在海南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被行政处罚9.6万元后,还以塑料碗没有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因诉讼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黄某的上诉请求。
2023年10月中旬,黄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在海南省儋州市某村委会(原砖厂内)调试塑料碗设备做生产。1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房做检查时,发现用来生产塑料碗的机器设备、若干原材料以及包装好的塑料碗262袋。经对塑料碗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PP(聚丙烯)。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涉案全部塑料碗,并责令黄某停止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市场监督机关经进一步送检调查后,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某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责令黄某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没收塑料碗262袋、罚款9.6万元。
黄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一审法院驳回。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生产的产品没有销售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免予行政处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案发时已生效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违法生产含有聚丙烯的塑料碗262袋,事实清楚。因黄某没有生产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无法查明要不要进行销售,但生产这种不可降解的聚丙烯制品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若销售流入市场则将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从重处罚。市场监督机关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适当。黄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海南出台“禁塑令”是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严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彰显了海南建设自贸港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的决心,也是为改善海南生态环境提供必要保障。因此,在海南未经许可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等塑料餐具,不论是否存在运输、销售等别的环节,也不论是不是已经造成了环境污染的现实危害后果,均具有违法性,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及餐具的过度使用已导致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禁塑”环保理念,承担环保责任,“拎起菜篮子、提起布袋子”,齐心协力助推海南自贸港绿色发展,共创低碳“零塑”生活。